6.6
盘点男人做梦都不敢想的事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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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演:
苏妤男
状态:
武打电影访问量:
导演:
苏碧绮
语言:
佛得角 
地区:
马绍尔群岛 
时间:
5分钟前
年份:
2011 
类型:
艺术片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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剧情:

  新开盘小区配套车位是否充足,对日后出行有着重要影响。然而这些正在销售、但还未售出的车位,产权仍属于开发商所有,开发商是否需要向物业公司缴纳车位服务费?近日,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物业公司起诉开发商要求缴纳未出售车位服务费的合同纠纷案件。

  2019年8月,开发商与物业公司签订了《前期物业服务委托合同》,约定物业公司进驻房山某小区,对小区提供物业服务。

  小区业主纷纷入住,已售出的产权车位正常使用。在此期间,地下停车场仍有部分产权车位未卖出。物业公司认为,未售出车位的产权仍属于开发商所有,开发商作为车位所有人,应同业主一样,按服务标准缴纳车位管理服务费。物业公司多次以电话、书面等形式催缴,但开发商拒绝不理。现物业公司将开发商诉至法院,要求支付2019年11月至2022年7月期间未出售车位的物业服务费,共计130余万元。

  开发商则表示,在双方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委托合同》中,未就未出售车位的服务费进行约定;未出售车位上没有车辆停放,物业公司主张车位服务费不合理,也不符合行业惯例。

  双方对已出售的车位没有争议,该部分物业服务费由产权所有人支付;而对于未出售的车位,是否应当由开发商按照已出售车位的服务费标准或其他标准支付未作明确约定。

  法院经审理认为,物业公司为该住宅小区提供物业服务,服务范围包括小区地下停车场。地下停车场作为一个整体,物业公司在对已出售车位提供服务的过程中,亦会涉及整个地下停车场的运营;停车场仅限购买车位的业主进入,未购买车位的业主车辆并不能进入使用。法院酌定参照已出售车位服务费标准的30%!计(MISSING)算未出售车位的服务费。

  最终,法院判决开发商向物业公司支付未出售车位服务费39万余元。物业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以及费用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一般而言,物业公司管理地下停车场,势必会产生包括车辆计费系统等设施设备运行、维护与更新费用,以及地下停车场的照明、保洁、通风及排水等费用在内的成本支出。物业公司不可能只针对业主产权车位进行管理服务,服务范围必然会涵盖未出售车位。因此,物业公司针对未出售车位收取服务费具有合理性。

  本案中,由于仅有购买车位的业主车辆能够进入地下停车场,相较于已售出车位服务而言,对未出售车位的服务,其收费标准理应低于业主产权车位的收费标准,即未出售车位服务费理应与物业服务公司所提供的服务水平相适应。法院参照已售出业主产权车位服务费标准,酌情确定未出售车位的服务费标准也符合民法典所规定的公平原则。

  文/王辉(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详细剧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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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开盘小区配套车位是否充足,对日后出行有着重要影响。然而这些正在销售、但还未售出的车位,产权仍属于开发商所有,开发商是否需要向物业公司缴纳车位服务费?近日,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物业公司起诉开发商要求缴纳未出售车位服务费的合同纠纷案件。

  2019年8月,开发商与物业公司签订了《前期物业服务委托合同》,约定物业公司进驻房山某小区,对小区提供物业服务。

  小区业主纷纷入住,已售出的产权车位正常使用。在此期间,地下停车场仍有部分产权车位未卖出。物业公司认为,未售出车位的产权仍属于开发商所有,开发商作为车位所有人,应同业主一样,按服务标准缴纳车位管理服务费。物业公司多次以电话、书面等形式催缴,但开发商拒绝不理。现物业公司将开发商诉至法院,要求支付2019年11月至2022年7月期间未出售车位的物业服务费,共计130余万元。

  开发商则表示,在双方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委托合同》中,未就未出售车位的服务费进行约定;未出售车位上没有车辆停放,物业公司主张车位服务费不合理,也不符合行业惯例。

  双方对已出售的车位没有争议,该部分物业服务费由产权所有人支付;而对于未出售的车位,是否应当由开发商按照已出售车位的服务费标准或其他标准支付未作明确约定。

  法院经审理认为,物业公司为该住宅小区提供物业服务,服务范围包括小区地下停车场。地下停车场作为一个整体,物业公司在对已出售车位提供服务的过程中,亦会涉及整个地下停车场的运营;停车场仅限购买车位的业主进入,未购买车位的业主车辆并不能进入使用。法院酌定参照已出售车位服务费标准的30%!计(MISSING)算未出售车位的服务费。

  最终,法院判决开发商向物业公司支付未出售车位服务费39万余元。物业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以及费用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一般而言,物业公司管理地下停车场,势必会产生包括车辆计费系统等设施设备运行、维护与更新费用,以及地下停车场的照明、保洁、通风及排水等费用在内的成本支出。物业公司不可能只针对业主产权车位进行管理服务,服务范围必然会涵盖未出售车位。因此,物业公司针对未出售车位收取服务费具有合理性。

  本案中,由于仅有购买车位的业主车辆能够进入地下停车场,相较于已售出车位服务而言,对未出售车位的服务,其收费标准理应低于业主产权车位的收费标准,即未出售车位服务费理应与物业服务公司所提供的服务水平相适应。法院参照已售出业主产权车位服务费标准,酌情确定未出售车位的服务费标准也符合民法典所规定的公平原则。

  文/王辉(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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